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64********,汉族,大专文化,政治面貌:党员,怀来县**镇**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7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1点49分许,高某甲在家饮酒时接到救火通知,后高某甲驾驶京N*****号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银线怀来县127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0.8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
鉴定意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照片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80mg/100ml,系初犯、偶犯,且出于紧急情况而醉酒驾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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