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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9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盗伐林木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执法人员追及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表明身份,说明意图,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仍奋力逃窜,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手持扎枪将执法人员驾驶的车辆驾驶室车窗砸碎后逃跑。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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