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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6********,汉族,高中文化,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佳县**局院内。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武某甲将车停在佳县**局院内,高某甲开车路过,以路面太窄、自己技术不好为由,要求武某甲挪车,两人发生口角,相互辱骂、撕扯,高某甲将武某甲脸部抓伤,武某甲用脚踹高某甲腹部,武某甲妻子刘某某将两人推开,后相继离开现场。武某甲回家发现其脸部被抓伤,随后与父亲武某乙、妻子刘某某三人来到**局北边一楼库房找高某甲准备理论,当时库房有高某甲父亲高某乙、母亲张某某,随即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在双方发生打斗的过程中,高某乙从地上拿起一个灭害灵筒在武某甲身上乱打,武某甲用手阻挡,后被众人拉开。张某某在厮打过程中受伤。事后,武某甲、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陕西省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甲右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害人武某甲右手所形成的伤,并非是高某甲形成,所以高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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