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襄汾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上21时许,在襄汾县**镇**村刘某某家门外,因琐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刘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致伤。经鉴定,刘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因民间矛盾引起,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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