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1时许,高某乙和其丈夫杨某某在其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国**小区**楼**号住处,与其妹妹高某甲、妹夫李某某吃饭喝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将杨某某推倒在地,导致杨某某右手部受伤。经鉴定,杨某某外伤致:1.右腕部及掌部多处创口致瘢痕,构成轻伤二级;2.右腕部尺动脉完全断裂构成轻伤二级;3.右腕部尺神经及正中神经完全断裂,构成轻伤二级; 4. 右手多根肌腱损伤,构成轻微伤。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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