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9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8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5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T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六联卡口往深圳方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6.0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查获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