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1〕27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章特,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环山东路与天柱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碰撞路边交通信号灯杆,造成车辆和交通信号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款收据、身份情况、归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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