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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5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淑莉,程淑莉律师事务所。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华兴家园小区物业取快递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购买的价值129元的台灯盗走。

7月1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再次进入华兴家园物业,将被害人豌某某购买的价值29.6元钱的食品包装盗走。

7月21日,魏某某再次进入华兴家园物业,盗窃宋某某购买的价值104元的豆油两桶。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返还被害人财物并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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