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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08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伙同肖某(另案处理)以自己在凤凰翰林学院务工的便利条件,趁晚上天黑之际,将安顺治恩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种植在翰林学院苗圃基地内六颗红豆杉树苗偷走,并让袁某驾车送二人及树苗会织金老家。经鉴定,被盗红豆杉树苗价值人民币1320元。案发后,肖某。魏某已赔偿安顺治恩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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