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6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驾驶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43KM处,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18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鲍某某取得赵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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