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6时58分,黄某某骑着一辆自行车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二轮车专用车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兴一路工厂小学对开人行横道时,与在人行横道内自南往北方向通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倒地受伤,李某某于当日13时1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场协助抢救伤员并留下真实姓名和电话给办案单位,并在传唤后自动到案。2020年6月10日,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9.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