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苏C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25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0Km+200m处,由于观察不力,与被害人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侯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1年2月1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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