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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无证驾驶贵HQ****号小型轿车沿雷洞至牙双通村公路由牙双往雷洞方向行驶,15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雷洞至**村**路5公里加200米处路段时,车辆撞倒在道路上的幼儿沈某某(男,2岁)后并碾压,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沈某某生前因交通工具辗轧头部,致颅脑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黎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甲到案后主动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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