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24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监局**,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栋**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 月26日被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一支队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请代驾司机驾驶其白色雷克萨斯小汽车(车牌号赣A5****)行驶至南昌县**镇**小区北二门口,代驾司机结束订单并离开,黄某某下车发现北二门口无法停车,便自己驾车行驶至前方不远处的**小区北一门停车,行驶至**镇澄湖北大道机动车道路上被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111mg/100ml,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4.64mg/100ml。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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