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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曾于2011年3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K3****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健康中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黄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被交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酒精测试检验血液。经鉴定,黄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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