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6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林,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9日01时07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2****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振兴路中国银行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依法对黄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值为110mg/100ml,遂依法抽取黄某某血液作进一步检验。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2****小型轿车;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黄某某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较低,且是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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