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大专文化,浦北县**局**,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越州**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浦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1日0时45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由**高速入口往**方向(沿**高速****线)行驶。经对黄某某酒精吹气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到192毫克/100毫升,抽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到229.33毫克/100毫升,黄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31日0时45分,黄某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由**高速入口往**方向(沿**高速****线)行驶,行驶至浦北出口附近时换李某驾驶。当日3时39分,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警人员到达现场时黄某某在现场,后黄某某让其妻子接其回家。直至当日8时23分,交警部门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随后进行抽血检验。由于黄某某的酒精吹气测试并不是案发现场进行,抽血检验中的血液也不是及时抽取,而是在离开案发现场数个小时后才进行酒精测试,在离开现场至酒精测试期间黄某某是否再次饮酒不清楚,因而不能确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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