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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壮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8********,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街**号,住崇左市江州区**村**号。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2小型轿车,从中华城小区沿独山路方向往龙糖生活区方向行驶,车行至龙糖生活区时碰撞小区门口的警示锥桶,并与该小区保安协商赔偿问题起冲突,后该小区保安报警。经送血样检验,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抽取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赵某某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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