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查询,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粤D*****),途经汕头市龙湖区环碧南街洛城酒吧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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