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外来文书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本区涂岭镇丘后村丘后6号家中饮酒至23时许,后在家中休息。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从本区前黄镇香芹村前炉112号出发,沿香芹村村道、驿峰路行驶至本区**镇**路新辉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闽******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路线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坦白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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