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张镇村往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高速路口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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