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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90519342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行驶至紫崴路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门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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