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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馆与被害人刘某某的**饭店互为隔避,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园。因经营问题,被害人刘某某在58同城发贴转让。于2020年9月22日11时许,一先生过来找被害人刘某某谈了转让的事情,但没成,那先生又到隔壁黄某某的**馆聊了下,被害人刘某某怀疑黄某某想搅黄其的转让,遂来到隔壁**馆,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动手扭打在一起,黄某某在打斗中用拳头打到被害人刘某某鼻梁骨,被害人刘某某打不过,回店里拿了两把菜刀,被其母亲拦住,后被旁边的人拉开,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刘某某存在过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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