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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德保县**镇**村**屯一社群众在**山庄聚餐,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韦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屯凉亭旁公路遇见某某,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韦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赔偿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民币2.5万元,取得了韦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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