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光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栋,工作单位系****有限公司。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1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岗亭值守期间,被害人柴某某因未佩戴口罩而与黄某某发生争执。二人离开**岗亭后,黄某某用拳头朝柴某某的脸部打了两拳,致柴某某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1月8日13时许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派出所接警大厅说明情况。事发后黄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柴某某,柴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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