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7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为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二人居住在公司租赁的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2020年10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村**巷**号**房准备去上班时,发现住在下铺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P30 PRO手机放在床头,黄某某将该手机盗走。经深圳市光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25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8日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区**网吧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缴回,并发还至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王某某已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8日扣押黄某某持有的涉案手机一部,于2020年10月13日发还至被害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