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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区*巷*号***快餐店侧面,秘密窃取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美运牌电动三轮车一部,且将车辆上的不锈钢餐架等财物一并盗走。黄某某将涉案电动车以1500元的价格、将不锈钢餐架等物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号附近一废品收购店**处。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21时许在福海街道塘尾**区*巷*号*6房抓获黄某某。2020年5月30日,黄某某的家属向钟某某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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