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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79********,辽阳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楼。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和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期间,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在辽阳市白塔区老市公安局附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戴某某办理“幼师资格证”为由,骗取戴某某1.5万人民币,并承诺2018年7月份下证。2018年9月黄某某将印有戴某某名字的“幼师资格证”交给戴某某,后戴某某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名字,发现被骗。2019年3月黄某某还给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6日,黄某某丈夫丁英俊还给戴某某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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