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李某某联系接洽到恒大照母山工地劳务工程项目信息,于是联系祝某某,让其找人来商谈承接工程事宜。祝某某又联系何某某商谈该工程,何某某觉得无利可图拒绝后,祝某某又联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黄某某联系到被害人童某某,与其商谈承接该劳务工程。黄某某在并没有承接到工程的情况下,对童某某谎称已经承接到工程,称童某某要承接工程的话需预先缴纳20000元保证金。然后,为骗取童某某信任,黄某某又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将工程的施工图纸等出示给童某某,谎称这个工程是黄某某在负责。童某某信以为真,支付20000元保证金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钱后支付了张某某5000元工资,并将剩余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洽谈其他工程业务等。后童某某因未承接到该工程业务,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2019年7月29日,黄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2020年8月,黄某某退还15000元、张某某退还5000元给童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赃款,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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