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苟光平,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获知赤水市**办事处**村**组其幺舅赵某某家鱼塘中的鱼因下雨被水冲至鱼塘外面的小溪中,于是使用电瓶一体机一台在赵某某家鱼塘外的小溪中电鱼,获得鲤鱼一尾。同日15时25分许,正在用电瓶电鱼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7月20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称量,其结果为:黄某某捕获的鱼的种类为鲤鱼,重1272克。
2020年7月24日,经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进行生态评估,其评估结果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直接碱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1尾共1272.0g的野生鱼类被捞取。此外,电捕鱼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分为沉底的鱼(电击昏或致死)、上浮的鱼(电击昏或致死)和电伤逃逸的鱼共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被捕获。根据科研数据,所有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有四分之一可以成功捞起,其余则下沉或顺水漂流。根据黄某某非法捕捞所获1272.0g的野生鱼类的事实,造成成鱼总损失量为5088.0g。(2)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判断,本案中的1尾鲤,属于鱼类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非法捕捞势必会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根据已获科研数据及文献,非法渔获物按照雌雄1:1的比例(不足1按照1尾计算),鲤雌性个体数均按1尾计算,此规格的鲤平均绝对怀卵量分别为20000粒尾、按照50%的补充率(受精率、孵化、成活率合计)计算,减少10000尾鲤苗种的补充量。
2020年7月27日,黄某某根据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建议进行增殖放流予以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进行了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瓶一体机一台由赤水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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