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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现住永善县**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盐津县**乡**街***店隔壁租赁店面开店,趁隔壁**店店主被害人黄某乙回家之际,先后三次通过店面隔楼门进入**店,两次利用帮黄某乙看店之际,先后共五次将**店内的3件毛衣、12件外衣、1双鞋子、2套婴儿宝宝装、7条牛仔裤拿走,据为己有。经鉴定,涉案中的9件衣物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53元。

2016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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