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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第**队,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琼昌渔**”船从临高县**港出发,行驶至儋州市白马井附近海域后,指挥船员林某某、陈某某、黄某乙、桂某某等人使用“灯光罩网”捕捞水产品,至同年7月30日被海警抓获。其间,黄某甲捕捞到渔获物684.7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136.94元)。经鉴定,黄某甲所使用的网具属于“撑开掩网掩罩”,其实测最小网目尺寸28mm,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5mm。

另查明,2020年5月1日12时至同年8月16日12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捕捞作业海域处于伏季休渔期,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类型捕捞渔船作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琼昌渔**”船一艘、灯光罩网一张、渔获物变卖款人民币136.94元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解除扣押,并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处理。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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