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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群众,个体户。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粤G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08时15分许行至机场路霞山水厂路段时,遇到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粤G4****号轻型货车停靠在道路右边,黎某某驾车超越粤G4****号轻型货车驶入对向车道时,恰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对向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路段、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黎某某驾驶粤G8****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李某某的身体后,又与刚从粤粤G4****号轻型货车上下车的王某某及粤G4****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在事故现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和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积极协助被害人及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在保险理赔之外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五万元整,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刑事和解书、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

2.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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