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8********,贵州省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兴隆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VX81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新桥镇往安龙县兴隆镇方向行驶,22时4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桅峰路500米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抗凝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9.01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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