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黎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1.25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环湖路南湖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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