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5月31日因怀孕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相国,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该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17日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广州**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二线增值部业务员。
经查,同案人黄某某、严某某、黄某某和陈某某四人(均已起诉)于2017月2月至2018年4月间,在广州市番禺区成立广州**服务有限公司后,雇佣大量业务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话、网络、快递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购买其风水产品。具体犯罪方法分述如下:
广州**服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5元一个的价格购进风水产品本命佛牌后,通过网络发布免费领取佛牌和该佛牌经过广东省汕尾市云台禅寺开光的视频广告的方式,引诱被害人点击、留下个人信息。公司一线回访部业务员根据被害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以教授被害人佩戴方式为由联系被害人,套取被害人更多的个人信息并以免费赠送的佛牌需缴纳人民币198元、298元、398元不等的开光费作为功德善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等广州**服务有限公司二线增值部业务员根据一线回访部销售成功的被害人资料,通过电话以“风水老师”的身份联系被害人,进一步推销禅运阁公司的风水产品。禅运阁公司的风水产品是按照进货价5倍至10倍不等的价格定价。为了能够销售风水产品,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等人在推销过程中,依照公司制作的话术单的内容,向被害人谎称该公司风水产品是大师根据被害人的生辰八字开光,或者宣称该公司风水产品有改善被害人财势、运势和健康等功能,或者声称被害人现在犯太岁或曾犯太岁未化解,需购买该公司风水产品才能化解。如果被害人曾购买过该公司风水产品,增值部业务员就会介绍该公司的貔貅、龙龟才能化太岁转运;如果被害人购买了该公司的貔貅,增值部的业务员就会介绍龙龟才能化太岁转运;如果被害人购买了该公司的龙龟,增值部的业务员就会介绍貔貅才能化太岁转运等方法,欺骗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风水产品。
经审计,该犯罪团伙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通过快递方式销售风水产品42631件,骗得金额人民币22,759,337.11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68336元。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因主犯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43588.6元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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