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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进贤县******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4时许,因听闻自己前女友与被害人涂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来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北路军嫂饭店附近找被害人涂某某进行质问,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随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对被害人涂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涂某某抱倒在地,致使被害人涂某某脸部、手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涂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作案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家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同时,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向被害人涂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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