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中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厨房内用豆浆机给自己打辣椒酱,11时许齐某某乘王某某外出之机,从厨房窜至王某某的卧室,在床垫下盗窃现金1.86万元。齐某某到案后积极将盗窃来的1.86万元现金全部退还给王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属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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