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74********,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施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6月27日,龙某某酒后驾驶贵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往伍旗三组方向行驶,21时04分,行驶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8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
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9.94mg/100m。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20时许,龙某某佩戴安全头盔,酒后自已一人驾驶贵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镇**村刘某某家往施秉县**镇**村**组自已家方向行驶,21时04分,行驶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8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9.94mg/100m。当晚,龙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路线主要为农村人员稀少道路,在驾驶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查明,龙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226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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