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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鄂J4****中型自卸货车,由江北一级公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武穴市田镇锁江路路口时,遇柯某某推自行车由南往北跑行通过道路,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前侧与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除保险公司赔付的之外,龚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补偿款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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