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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刑不诉〔2023〕29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85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住新疆喀什市**路**商贸城**号楼**室,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14日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5月9日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案于2023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乌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2年5月11日晚上何某某给龚某某、马某某两人打电话说:有时间要一起去乌恰县采挖野生锁阳带回来泡酒喝可以治腰疼,具体时间再打电话联系确定,过一天后于2022年5月12日何某某给以上两人打电话说要明天去乌恰县采挖野生锁阳,准备好采挖的工具,在龚某某、马某某两个人的同意下,三个人商量准备好三个把十字镐和一个坎土曼,驾驶新Q3****吉利牌汽车从喀什市到乌恰县**乡**村戈壁上,使用一把坎土曼、三个把十字镐等工具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锁阳139根。

乌恰县公安局聘请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7月28日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野生植物特征为锁阳、锁阳科,属多年生肉质寄生草本,保护级别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龚某某不知锁阳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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