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高中文化,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川市霍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徐家口村公交站路段时,因夜间疲劳驾驶且行车速度过快,将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段某某撞倒,造成段某某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未意识到撞倒人,遂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将车行至祥和花园门前停车,检查车况,发现可能撞伤人,随即报警投案。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认字2020第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某某某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散落环碎片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脱落物,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后部与鄂A*****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有碰撞接触,且段某某被碰撞抛落过程中与鄂A*****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机罩右侧及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有碰撞接触;段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某某某损伤,并取得谅解。同月23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领条、谅解书、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接处警信息、被不起诉人社会危险性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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