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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村**号。

本案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鄂E*****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沪聂线自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沪聂线1259KM+ 8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鄢某某(男,殁年62岁)驾驶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10月20日4时许,鄢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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