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李某二人于2015年3月合伙开办砂厂,后于2015年年底,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汉江流域旬阳仙河口河段非法开采砂石料并进行销售牟利。截至2016年11月,二人非法销售砂石料共计15.0711万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8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18年3月5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案发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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