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2020(存疑不起诉)(刘某)(公开版)_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铁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陕西省紫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77********,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3********,汉族,大专文化,现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现住陕西省紫阳县**镇**公司,无前科。

辩护人郭蒲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公司主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3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公司在位于陕西省紫阳县**镇的厂区投入生产金属锰。该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刘某在明知厂区电解车间地下有一条雨水沟,可能导致金属锰随雨水沟外排,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既未对电解车间屋面雨水收集及地面下雨水沟进行改造,也未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此重大环保漏洞,未建议公司进行技术整改。后由于电解车间阳极池内铺设的PVC橡胶垫年久失修出现破损和裂缝,阳极液槽内的阳极液(含金属锰)渗漏到地面下的雨水沟,后与雨水混合随雨水沟外排到麻柳河道。经检测该雨水所排水体,总锰709mg/L,超标354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紫阳县****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虽然**公司的排水沟所排水体中混有阳极液,导致水体总锰含量超标,对麻柳河的水环境造成了污染。但本案中认定**公司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首先,**公司通过了环境测评,且按要求做到了雨污分离,同时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污水处理,自生产经营以来没有超标排放的情况发生。其次,经事后排查,造成此次污染环境的原因是**公司电解车间阳极沟地面上铺设的PVC橡胶垫粘贴处出现了裂缝,且该裂缝在日常的生产中极难被发现,最终导致阳极液渗入地下与雨水混合,后经雨水沟排放至厂外,但根据湖南省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证实,**公司所使用的PVC橡胶垫质量合格且仍在使用年限内。再次,渗漏的阳极液对**公司有利用价值,其故意将有价值的生产原料排放有悖常理。最后,涉案雨水沟虽然被生态环境局认定为暗管,但并非**公司私设。该雨水沟之前一直是明沟,后因厂区外的一条公路改造,施工方为了方便公路养护将厂区外的明沟埋在了地下,才导致雨水沟的厂区外部分被认定为暗管。

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发现能够证明**公司主观故意的新证据。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及刘某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