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湘******白色宝骏车在宁陕县**镇**村***组郑某某**南侧干沟用捕鸟工具(捕鸟网、诱捕器、诱捕器遥控器等)先后诱捕2只画眉鸟,作案现场离汤八公路3米距离,离西汉高速引线直线距离100米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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