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2020(相对不起诉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铁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61979********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暂住于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宁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湘******白色宝骏车在宁陕县**镇**村***组郑某某**南侧干沟用捕鸟工具(捕鸟网、诱捕器、诱捕器遥控器等)先后诱捕2只画眉鸟,作案现场离汤八公路3米距离,离西汉高速引线直线距离100米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