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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某某某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庆阳市某某中学”门前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9mg/100ml。

2020年3月23日,经甘明证[2020]法毒检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杨某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本院认为, 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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