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三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5********,汉族,中技毕业,无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超市楼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超市后面小区停车棚旁路面上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后利用钥匙遥控器找到被害人方某某所有的一辆黑白色的新日牌电动车,并将该新日牌电动车偷走。经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966元。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周某某本人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周某某从宽处理。同时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