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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凌河保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朝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凌源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凌源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秋季,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和王某商议,由王某提供林地,任某某在地里采砂,采砂子卖钱归任某某所有,任某某负责将采过砂子的沙坑回填上好土再栽树,两人各自受益。二人达成协议后,破坏了地表的土皮,采挖了几十车砂子,2016年端午节前十天,又进行采砂,至2016年6月23日案发。经鉴定,占用林地经过采砂,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2017年4月11日,凌源市林业局设计队根据采砂场坐标点进一步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十五里堡村后组稻田洼子林地采砂现场为1林班107小班,地类为阔叶林,面积为0.9027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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