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忻州市原平市人,住原平市**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在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原平广场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0714********的白金信用卡,2017年7月以后,姬某某所经营的公司亏损恶化,失去了还款能力,此后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恶意透支,到2020年3月10日共透支本金132425.79元,产生未还利息49246.9元,滞纳金36210.02元,均未归还,造成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原平广场支行损失217882.71元。其中本金132425.79元。 经发卡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在案发后已归还发卡行所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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